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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异议书
时间:2016/11/24 11:26:13    作者:吴鹏民

案件概要

  2015年3月,柳某就其与陈某欠款纠纷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由于陈某债务较多,名下只有房产一套。办案律师于收案次日上午起草诉状,并在下午前往法院立案,及时与法院沟通诉讼保全事宜。4月2日,法官对陈某房产进行了查封,完成了诉讼保全,有效防止其他债权人查封房产。

  查封该房产时得知,陈某已于2012年5月24日在招商银行办理*万元抵押贷款,抵押期限5年。

  6月9日,由于本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证,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还款调解书。由于陈某房产在银行抵押,我们无法办理房产过户。之后陈某开始逾期还款,根据招商银行的提议,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陈金云、柳明德四方达成协议,由柳某代陈某偿还银行借款后,银行解押,房地产公司负责将房屋收回后过户给柳某。

  不料在柳某交清银行借款后,陈某的另一债权人浦发银行申请冻结了刚刚解封的该套房产。本所办案律师,立即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执行异议,经过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及时保障了委托人的利益。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柳某,男,汉族,现年*岁,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身份证号:350321****6437,联系电话:152***99。

  异议事项:

  申请贵院解除对兰州市城关区格林小镇*号楼1单元*室房屋的查封。

  事实及理由:

  贵院(2015)城执保字第*号案件中,上海某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查封了陈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格林小镇*号楼1单元*室的房屋,异议人认为该查封侵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请予以解除查封。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异议人在2015年3月*日向贵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之前借款*万元,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预告登记在陈某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格林小镇*号楼1单元*室房屋一套,贵院于4月10日将该房屋查封。诉讼中,6月11日柳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制作(2015)城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陈某偿还柳某*万元借款。异议人于8月27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编号为(2015)城法执第*号,执行承办人为郑*法官。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陈某至今没有为该房屋办理产权证书,无法直接办理过户登记。由于陈某已经2个多月没有及时归还按揭贷款,根据某银行提议,9月*日,陈某、柳某与某银行兰州分行、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四方协议,达成协议:由柳某替陈某偿还*万余元房屋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为陈某办理撤回预告登记后,并将该房屋登记为柳某。之后,柳某将四方协议在贵院执行庭备案,执行庭根据该四方协议已经终结了本案的执行。

  异议人柳某于10月8日代陈某归还了银行贷款*元,随后某银行解除抵押登记;10月13日城关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10月15日,陈某与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市房管局办理了撤案登记手续。就在柳某等待与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登记时,得知该房屋被贵院再次查封。

  异议人认为:该套房屋是异议人诉讼后首先申请查封,而且又额外支付47万余元,进入执行阶段后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只是为了办理新的产权登记,贵院执行庭已经对此予以认可。而且,该套房屋房地产公司和陈某已经办理了撤回预告登记,陈某已经丧失实体权利,所以该套房屋已经属于异议人柳某所有。

  现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及时予以解封,以维护基本的公平公正,同时切实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柳某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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