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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商业化法律思考
时间:2016/11/24 11:37:37    作者:李紫央



  一、律师的起源与发展

  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就产生了现代律师制度的雏形,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献。在共和制罗马时期,诉讼必须有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且按法定的手续进行。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法律与告示也逐渐增多,导致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当事人对熟悉法律的人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因此,从罗马共和国末期到罗马帝国初期,辩护人制度应运而生。至公元5世纪末时期,必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才能担任辩护人。

  在西方封建社会前期,古代辩论式诉讼被大部分国家所陶太,选择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在中古初期的法国,律师制度主要适用于宗教法院,职务由僧侣充任,虽然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但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罗马法的研究逐渐兴起,律师制度又开始发展,其中封建时代的英国的律师制度相比于其他欧洲国家更为发达。

  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掌权的资产阶级为巩固自己的地位与利益,通过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以及当事人有权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等制度,律师制度由此开始逐渐完善。

  中国古代也产生过律师制度的萌芽,如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同时在中国古代,因为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民间便出现了一些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刀笔先生”。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些现象和人员并未进一步发展和形成代理制度和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直到清末才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制度,在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诉讼法》和《大清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但是这些律师制度在当时是相当不建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在解散旧律师组织、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律师商业化发展的原因及问题

  我国于1979年12月,由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开始,之后律师由原本的公职身份,律师事务所由原本的事业单位,逐步发展为不再以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并允许律师辞去公职后,成立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律师行业出现了明显的商业化趋势。但律师行业出现商业化趋势是有其原因的:

  1、随着改革开放,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同时社会经济中的法律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不断上升,同时也要求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律师事务所的正规化和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这些原因促使着律师职业不断朝着商业化发展。

  2、律师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律师提供的服务变为有偿化,因此律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自身的温饱问题,其次才是考虑实现自己人生和社会价值的问题。律师行业是服务型行业,同其他很多行业一起参与到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为了扩大自身的竞争优势,律师行业只有采取扩大法律服务市场、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自身商业名气等一系列带有商业倾向的措施,才能适应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需求,推动自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与组织的不断深入合作与竞争,外资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设立,这些新情况都要求着律师行业的改革与创新,因此律师的商业化可以保证我国的律师行业能紧随时代的潮流。

  3、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要从各个国家机关自身建设抓起,同时也要求着社会各方的有效参与,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可以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律师职业商业化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也经常冲突。律师的职业应当在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如果律师陷入不择手段的商业竞争中,以营利为目的不断追求个人利益,将会突破道德底线,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北京市高院副庭长刘京华指出律师的商业化,表现在:不适当地过高收费;为获得或持续获得案源,有的采用“挑诉”或“累诉”方式,将必然败诉说成可能打赢或有意分案连续诉讼;有的违背诉讼规律不适当地许愿;有的违背法律和证据规则一味迎合当事人的意愿;有的根据收费高低或有无,决定案件的取舍以及尽力,尽责程度;还有一些律师不愿从事法律义务援助等。他认为:一个公认的事实,中国目前90%的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没有律师参与,如此众多的当事人不请、没有请或请不起律师的主要原因是:律师收费过高,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将委托律师看成是“富人的奢举”。

  律师虽然具有商业化属性,但律师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工作队伍中成员,律师也应当是社会民众的发言人,是维护法制公正、追求正义、同情弱者的力量,不能过于追求金钱而忽视正义。

  三、律师执业商业化与社会责任平衡

  律师的职业应当在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如果律师陷入不择手段的商业竞争中,以营利为目的不断追求个人利益,将会突破道德底线,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我们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定性

  我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商业化问题很多是制度性问题,并且我国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对律师的职业身份的法律定位几经变迁,它带给律师的心理冲击和生存发展方式也是几起几伏。我们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制度,要尽快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的律师执业规范,明确规定律师执业的各项纪律,同时建立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流动机制。

  在现在制度和观念上,更多地将律师行业定性为“中介机构”,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几乎所有法治国家,律师都是司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应当有律师这一重要的民主力量的参与,如果这一重要力量仅仅是中介机构组织的执业人员,而不是以追求公平与正义为使命的一支制衡队伍,同样也难达到法治的目标。

  (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目前固然存在各种客观的因素导致律师执业环境差,社会地位不高,但律师队伍也要从主观自身寻找原因,要从自身主观方面考虑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既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也要求律师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真正实现自己的社会存在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塑造中国律师高尚的人格形象,良好的职业形象,才能博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才能提升社会地位,反过来促进执业环境的改善。

  (三)加强律师自身职业化培养


  律师自身要树立共同的良好的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律师属于法律职业群体,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苛求,而是律师应有的使命。坚守和坚持这份职业和与其俱生的社会责任,而社会也将回馈给律师信赖和尊重。另外,可以通过行业的职业规划来约束律师的行为。

  四、结语

  在中国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意味着律师执业商业化已不可避免。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律师必不能脱离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事实。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但律师在追求经济价值,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努力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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