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介绍
新闻资讯
业务领域
律师风貌
文案赏析
物业专栏
法律法规
日常问答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物业专栏>>
日常问答
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组建业主委员会不积极怎么办?
时间:2017/4/10 9:32:28
小区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应会同业主代表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展筹建工作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上一篇:
下一篇:
首页
|
律所简介
|
新闻资讯
|
律师风貌
|
文案赏析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手机二维码
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13楼
电话总机:(0931)8449227 8449228 8449229 8449230
版权所有 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6003893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0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