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可以对专有部分任意处置?
时间:2017/6/29 9:34:41
(1)业主行使专有物权时不能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由于不同业主房屋毗连在一起的特性,当某一业主在行使其专有物权时,可能对其他业主的专有物权产生影响。因此,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行使专有物权时,不能随意更改专有物权的用途。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