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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