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生前所欠物业费应属于其本人的个人债务,应当适用我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即继承人如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该债务当然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拖欠的物业费;继承人放弃被继承人遗产的,不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当然也包括拖欠的物业费。如果所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所欠债务的,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不予支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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